回复内容:
夏重荷:
我委于2018年6月7日收到领导信箱信件( ID2247790)咨询“关于阶梯电价的问题”,经与您电话沟通,现答复如下:
根据原省物价局《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》(湘价电[2012]107号)和《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》(湘价电[2014]107号)的相关规定,幼儿园用电属于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 ,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,其用电价格按每千瓦时在0.588元基础上提高0.016元即0.604元执行。
感谢您对我市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!
2018年6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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