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复内容:
“黑鬼”先生:
我委于7月10日收到领导信箱信件1987682号您关于“天然气价格过高”的咨询件,现答复如下:
根据《湖南省定价目录》规定,车用气销售价格的管价权限在省发改委。
湖南省发改委《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》(湘发改价商〔2015〕966号)规定,“各通管道天然气的市及所辖县市于2015年11月20日起车用和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步同幅度降低0.70元。价格降低后长株谭三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.10元,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.22元。”。到目前为止,省发改委没有下发新的车用气价格文件,但各天然气加气站可根据实际情况,在规定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。
感谢您对长沙市发改工作的关心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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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7月11日 |